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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总包工程总承包人对EPC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币安——比特币、以太币以及竞争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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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总包工程总承包人对EPC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币安——比特币、以太币以及竞争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

  2014年9月,光大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工期106天,开工日期2014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15日;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万元和咨询费261.9万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

  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方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EPC工程总承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承包人职能和义务的范围相较于施工总承包有所扩展,涵盖了勘察、设计相关工作。设计、采购和施工环节形成了相互交叉、紧密联系的整体,设计工作贯穿工程的全过程,勘察、设计费用与施工工程款之间难以明确划分。因此,在确定EPC工程总承包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时,不宜将勘察和设计费用从合同总价款中排除。工程总承包人对EPC合同约定的设计、勘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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