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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10000017Z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1100407节能环保”,支出列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列2023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同时做好绩效自评。电网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